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3********,汉族,大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栋**单元**号。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窜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号**栋“**超市”,从门缝钻进店铺,盗窃现金人民币1900元。
2.2020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窜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北上街**号“**”诊所,从门缝钻进店铺,盗窃三部红米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380元。经鉴定,其中两部手机共计价值1300元。被盗三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9月16日凌晨6时许,李某某窜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海昌路**号“**口腔”,从门缝钻进店铺,盗窃现金人民币560 元。
4.2020年9 月17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窜至成都市天府新区白沙镇白沙街**号“**”店铺,使用其盗窃的钥匙将该店铺门打开,盗窃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一辆粉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00元。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9月18日23时许,李某某窜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中正路**号**栋附**号“**”店铺,使用其盗窃的钥匙将该店铺门打开,盗窃银灰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包一个及银行卡若干张、现金1000余元,并从银行卡面上知晓密码。随后,李某某在天府新区大林镇农商银行ATM机上取走被盗银行卡内人民币182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宗刚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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