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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旭东贩卖毒品案)_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旭东,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2********,回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旭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旭东在红塔区**社区**号、红塔区体育馆门口公交车站、小广场、上村街、菜园街、李棋公租房、右所、高快客运站门口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甲、沐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共计286颗27.0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0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熊梅

代理检察员:牟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旭东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光碟16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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