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新富,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镇******。1997年6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月 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8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南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0日以被告人李新富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李新富在镇平县晁陂镇刘沟村秋树庙组自己家中,与其二哥李某甲共同饮酒后发生口角,李新富遂抄起自家顶大门用的木棍向李某甲颈部猛击两下,李某甲被打后倒地,李新富持木棍又朝李某甲臀部击打两次,尔后继续坐在桌子旁边喝茶,大约过了半小时后发现李某甲没气了,认为李某甲已经死亡。被告人李新富害怕事情败露,于当天下午13时许将李某甲的尸体装在自己的三轮电动车上,并用电动车挡风被遮挡在李某甲的尸体上,把李某甲尸体拉到镇平县曲屯镇曹营村西岗附近的麦地进行抛尸,随后返回自己家中。
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虽颅顶骨、颅底未见明显骨折,硬脑膜完整,但脑组织液化,无法检查有无出血。死者左颧骨可见粉碎凹陷性骨折,分析不排除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电动车挡风被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新富的供述与辩解;5.抛尸沿途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镇平县公安局尸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富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新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青江
2020年9月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