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号。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上旬至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来多次在醴陵城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来来到醴陵市**城附近**牛肉粉面馆内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台****手机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来来到醴陵市**市场二期一涂料店门口将被害人钟某甲未拔车钥匙的一台红色女士摩托车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3、2020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来来到醴陵市**中学对面一麻将馆内将被害人钟某乙的一个黑色皮包偷走,并将包内的600元拿走。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来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来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来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来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丽
检察官助理 颜 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来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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