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李某和,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李某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和,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和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间被告人李某和先后多次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6克;
2、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克;
3、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4、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9克;
5、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 42克;
6、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8克;
7、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9克;
8、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9、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10、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6克;
11. 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12.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9克;
13. 2020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14.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15. 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2克;
16.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
17.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卞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和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8.6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和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和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0513****);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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