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巷**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谎称其认识相关领导,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景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九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5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回20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1.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景某某现金220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4000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某现金7000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24000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0元(已退回2000元)。
6.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6000元。
7.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海某某现金12000元。
8.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5000元。
9.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公租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338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景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9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 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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