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遂川县**镇**路**号,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有限公司宿舍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28日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与其妻子被害人易某某因感情等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7月22日14时40分许,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有限公司宿舍楼**宿舍内,被告人李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易某某的头部、手腕部等部位多刀,并将其推倒在地,后又先后用手掐、用袜子勒被害人易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及头部多处损伤、右腕部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向江西省遂川县公安局泉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菜刀、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耿喜
代理检察员:黄小燕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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