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李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5********,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某、何某某、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李小某进入江油市工业园区江豆网1号仓库,盗走他人快递包裹两个(其中一个包裹为酷驰手机一部)和电瓶一组。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50元,被盗手机认定金额为人民币599元。
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某、何某某进入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5社97号自建库房内,盗走库房内不同品牌的白酒数十箱。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认定金额为人民币14515元。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柳某某进入江油市双河镇新街515号店铺后院,盗走被害人蒲某某存放的旧电瓶126块。经价格认定,被盗旧电瓶认定金额为人民币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某、何某某、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某、何某某、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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