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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一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二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桃江县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1.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胡某某的400元毒资后,从上线宋某某处购得约0.3克毒品冰毒后,在桃江县****饭店*楼房间内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并从中截取部分毒品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2.当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胡某某的毒资400元后,从上线宋某某处以200元购得约0.2克毒品冰毒,在桃江县****饭店*楼房间内将约0.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胡某某的400元毒资后,从上线宋某某处购买约0.5克冰毒,从中截取部分冰毒后在桃江县****饭店的*楼房间内将剩余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4.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胡某某的300元毒资后,从上线宋某某处购得约0.4克毒品冰毒,从中截取部分毒品冰毒后在桃江县****饭店*楼房间内将剩余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桃江县**宾馆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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