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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永金(已判刑)窜至马龙县**镇集市内,将二号楼郑某某家奔速99鞋店楼上的仓库撬开,盗窃了三百多双鞋子,后拉到曲靖卖掉。经马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6625元。

2、2012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葛义伟(已判刑)、赵永金开着一辆微型车到沾益县**巷**村小区里,将星火路49号雷某某的瑞祥粮店门撬开,盗窃了大豆、葵花籽、大米等物拉到曲靖卖掉。经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4415元。

3、2012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葛义伟、赵永金开着一辆长安牌微型车到曲靖市沾益县花山农贸市场内,将杜某某开的永莲副食品商店门市卷帘门的撬开,盗窃了烟、酒、辣子、味精等物拉到曲靖卖掉。经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530元。

4、2012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葛义伟、赵永金开着一辆微型车到沾益县**镇沾益县蚕桑站院内,将院内住宿楼一幢二单元一楼东侧第一间赵某某的仓库撬开,盗窃笤帚、桶、烟灰缸等物拉到曲靖卖掉。经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3800元。

5、2012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葛义伟、赵永金开着一辆微型车到沾益县**巷**村小区里,将星火路52号唐某某的仓库撬开,盗窃了地膜几百筒连夜拉到曲靖卖掉。经沾益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地膜价值人民币55200元。

6、2012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永金、蔡燕平(已判刑)开着一辆偷来的微型车到富源县后所镇街上,7月8日凌晨蔡燕平用自己做的钥匙将代某某开在富源后所镇文笔路的时尚经典女式服装店打开,将里面的二百多件衣服抱了装车拉到曲靖卖掉。

以上盗窃物品除代丽娟被盗物品无法鉴定外,其余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89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到案经过、同案犯赵永金、葛义伟等人证言;3、被害人郑建宝等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等;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至6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加能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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