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麦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 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巷**号之二。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 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麦俊浓,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及住址台山市**镇**村**巷**号之一。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 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麦某某、麦俊浓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凌晨2时许,麦某甲(另案处理)因其哥哥之前与陈某甲(另案处理)有矛盾,于是被告人麦某某、麦俊浓与麦某甲密谋后,在被告人麦某某的小轿车车尾箱处拿了三根棒球棍,一起去陈某甲居住的小区找陈某甲。在陈某甲驾驶汽车进入小区后,被告人麦某某、麦俊浓和麦某甲三人各持一根棒球棍先后进去找到陈某甲,但是陈某甲没有下车就驾车逃离了现场,三人驾驶摩托车去追陈某甲的车,但是没有追上就驾驶摩托车返回。几分钟后,被告人麦某某、麦俊浓和麦某甲驾驶摩托车在都斛镇源兴肠粉店门口处遇到陈某甲及其纠集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四人。被告人麦某某遂驾驶摩托车向陈某甲等人冲过去,双方交汇时陈某甲和陈某乙各持长竹棍殴打摩托车上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也持菜刀向车上人员砍去,被告人麦俊浓和麦某甲则举起手中的棒球棍与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互殴。之后被告人麦某某驾驶摩托车加速离开,被告人麦某某和麦俊浓均被砍伤。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麦某某和麦俊浓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麦某某主动到台山市公安局都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麦某某、麦俊浓的供述。

2同案人麦某甲的供述。

3证人林某某、麦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麦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麦某某、麦俊浓持械聚众斗殴致两人受伤,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和麦俊浓均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麦某某、麦俊浓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