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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抢劫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 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薛某某金色iphone xs max 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37元),并致薛某某的手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被抢的苹果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的方式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两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赃物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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