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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附**号。因犯抢劫罪、绑架勒索罪,于1995年12月15日被巴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巴中市巴州区佛爷湾路置信逸都花园B区2栋楼下,将厍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申迅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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