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00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住河南省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3期**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因怀孕不适宜羁押,于同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镇**路**号**宾馆**房间内,趁事主吴某某不备,由陈某甲将其车牌号未A****7黑色帕萨特轿车钥匙盗出,后二人将停放在**宾馆附近的该车辆盗走。后该车于2004年2月12日在河南省郏县被发现,车辆损毁严重,经价格评估机构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145000元,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1743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证言,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有书证材料,有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及车辆损坏后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有被告人李某、陈某甲供述,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甲无视国法,盗窃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兴海
2019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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