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案件报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案件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带妻子孙某某、儿子李某某到泗县**镇**村村部广场,孙某某、李某某看到广场西北侧南北路边上月季花,遂摘了几朵准备上车回家。被害人双某某(环卫工人)见状,上前和孙某某争吵,被告人李某某上前与被害人双某某双方用拳头互殴近一分钟,被害人双某某倒地不起,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随即被害人双某某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抢救,同年年5月15日5时许,被害人双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住院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泗县公安局提供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诉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