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宿舍,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2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同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同教唆吴某某、陈某某(已判刑,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使用其提供的电动车在海口市内飞车抢夺、抢劫手机后交给其收购。陈某某、吴某某抢得手机后将手机交给李某同收购,李某同再扣除一至三百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吴某某、陈某某租用其电动车的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23日23时30分许,吴某某、陈某某骑着李某同提供的电动车在海口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途经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与大英菜街路口处,陈某某、吴某某看见被害人符某某手持一部手机,遂骑车接近,趁符某某不备抢走手机后迅速逃离。之后陈某某、吴某某将该部梦幻红OPPO R17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同。
二、2018年10月24日23时50分许,吴某某、陈某某骑着李某同提供的电动车在海口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途经海口市龙华区滨贸路如家酒店门前人行道处,陈某某、吴某某看见被害人董某某手持一部手机,遂骑车接近,趁董某某不备抢走手机后迅速逃离。之后陈某某、吴某某将该部iphoneX手机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同。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205元。
三、2018年10月25日凌晨0时许,吴某某、陈某某骑着李某同提供的电动车在海口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途经龙华区海垦路农垦总局公交车站附近时,陈某某、吴某某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手持一部手机,遂骑车接近王某某,接着陈某某伸手抢王某某的手机,因王某某抓住手机反抗,陈某某强行抢走王某某手中手机导致骑着电动车的王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陈某某、吴某某随即逃离现场,之后将该部黑色VIVO X21手机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同。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62元。
四、2018年10月27日凌晨0时30分,吴某某、陈某某骑着李某同提供的电动车在海口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途经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海航国际广场门口红绿灯处,陈某某、吴某某看见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某手持一部手机,遂骑车接近,趁刘某某不备抢走手机后迅速逃离。之后陈某某、吴某某将该部iphone8plus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同。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197元。
五、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吴某某、陈某某骑着李某同提供的电动车在海口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途经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禧天宾馆门口处,陈某某、吴某某看见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杨某某手持一部手机,遂骑车接近,趁杨某某不备抢走手机后迅速逃离。之后陈某某、吴某某将该部黄色iphoneXR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同。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537元。
2019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申鑫国际大厦红绿灯处抓获李某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符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及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同与同案犯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抢劫、抢夺手机,并提供作案工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39元,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同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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