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朱某发,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市大观区**纱厂法定代表人,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路工业区**号。2009年1月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2********,单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系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联系方式1387902****。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61********,汉族,小学文化,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发、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和10月18日已依法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乔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的名义向全国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张,票面金额共计14302666.6元,税额2429683.4元。受票单位成功抵扣后,被告人朱某发收取价税合计的3.5%—4.5%不等的开票费用。被告人乔某某作为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朱某发为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张,票面金额共计4059076.88元,税额688283.1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发通过刘某某的介绍,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27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352***1),受票单位为南京**纺织有限公司,金额98717.95元,税款16782.05元,价税合计115500元。
2.2015年11月27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352***2),受票单位为南京**纺织有限公司,金额98717.95元,税款16782.05元,价税合计115500元。
3.2015年12月24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352***3—0352***8、0450***0—0450***9),受票单位为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金额1579487.2元,税款268512.8元,价税合计1848000元。
4.2016年4月19日,4月25日,4月26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060***6—0060***5,0061***5—0061***4,0061***1—0061***0,0061***2—0061***1),受票单位为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金额3861538.52元,税款656461.48元,价税合计4518000元。
5.2016年3月24日,3月25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2***1—0722***5、0727***5—0727***4、0727***4、0727***5),受票单位为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金额1624395元,税款276141元,价税合计1900500元。
6.2016年2月26日、2016年7月5日、26日、27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2***6—0722***0、0352***6、0352***7、0354***7—0354***1、0359***1—0359***0、0359***0—0359***7),受票单位为晋江市**拉链制造有限公司,金额2980769.1元,税款506730.9元,价税合计3487500元。
二、被告人朱某发通过乔某某介绍,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16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0***9、0720***0),受票单位为黄石市**线带有限公司,金额177094.02元,税款30105.98元,价税合计207200元。
2.2016年1月14日、17日、2016年9月21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352***9、0352***0、0720***1、0371***6),受票单位为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金额256555.48元,税款41488.52元,价税合计298400元。
3.2016年1月16日、2016年5月22日、2016年7月21日,安庆市大观区**纱厂开具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0***2—0720***8、0352***8—0352***5、0367***0—0367***9、0371***2—0371***5、0375***8—0375***7),受票单位为荆门**纺织工业有限公司,金额3625427.38元,税款616332.62元,价税合计4241750元。
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朱某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乔某某及刘某某的介绍,以安庆市**棉业公司的名义向全国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张,票面金额共计12041317.55元,税额2047023.82元。受票单位成功抵扣后,被告人朱某发收取价税合计的3.5-4.5%不等的开票费用。被告人乔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朱某发为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票面金额共计1165873元,税额198198.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三、被告人朱某发通过刘某某的介绍,以安庆市**棉业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21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449***6-0449***0),受票单位为晋江**服装工艺有限公司,金额1455128.22元,税款247371.78元,价税合计1702500元;
2.2016年1月21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449***1-0449***3),受票单位为中山市**服装有限公司,金额296153.85元,税款50346.15元,价税合计346500元;
3.2016年1月22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449***4-0449***5、0450***4-0450***8、0451***7-0451***3),受票单位为宁波**实业有限公司,金额1386324.8元,税款235675.2元,价税合计1622000元;
4.2016年1月22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450***9-0450***2),受票单位为宁波***制衣有限公司,金额322854.7元,税款54885.3元,价税合计377740元;
5.2016年1月22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450***3),受票单位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金额99094.02元,税款16845.98元,价税合计115940元;
6.2016年1月26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451***6),受票单位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金额99094.02元,税款16845.98元,价税合计115940元;
7.2016年2月24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2***6-0722***5、0722***3),受票单位为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金额2051282.08元,税款348717.92元,价税合计2400000元;
8.2016年2月29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2***4),受票单位为莆田市**织造有限公司,金额87692.31元,税款14907.69元,价税合计102600元;
9.2016年4月20日、4月21日、5月22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4***5-0724***4、0061***6-0061***8、0061***1-0061***5、0352***8-0352***4),受票单位为福建省晋江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金额2452564.13元,税款416935.87元,价税合计2869500元;
10.2016年4月25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061***9-0061***1),受票单位为福建省晋江市**服装有限公司,金额298846.14元,税款50803.83元,价税合计349649.97元;
11.2016年4月27日,5月24日、5月25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061***2-0061***0、0352***5-0352***2、0348***9-0348***5),受票单位为福建省晋江市**服装针织有限公司,金额2326410.28元,税款395489.72元,价税合计2721900元;
四、被告人朱某发通过被告人乔某某介绍,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6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724***5-0724***4),受票单位为荆门**纺织工业有限公司,金额991453元,税款168547元,价税合计1160000元。
2.2016年6月20日、7月21日,安庆市**棉业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发票号码0348***6-0348***8),受票单位为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金额174420元,税款29651.4元,价税合计204071.4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发虚开的税款数额为4473707.22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乔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为886481.52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2017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从乔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某发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乔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认证抵扣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发、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芳圆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发、乔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351556****(朱某发),1385561****(乔某某);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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