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7********,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花园**号楼**门**室。201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鑫汇菜市场,见该市场门未锁,遂生盗窃之念。后被告人朱某某进入该市场大厅并趁无人之机,进入吕某某位于*甲号位置的水果摊位内,窃得该摊位泡沫箱中一元硬币人民币59元;后进入黄某某位于*乙号位置的蔬菜摊位内,窃得该摊位柜子中五角硬币人民币100元;后掀开商铺竹帘门底部钻入王某某位于*丙号位置的羊肉店内,窃得该店抽屉中纸制现金若干,后又采用前述同样方式钻入赵某某位于*丁号位置的烟酒店内,窃得该店桌上纸制现金若干及货架上硬盒中华牌、老巴夺牌香烟各一条(价值人民币分别为420元、100元),共计窃得纸质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逃离现场,并将窃得款项、香烟挥霍吸食。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作案四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179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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