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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诈骗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后,李某某向朱某表达了希望通过朱某大伯朱某某为其介绍工作的意愿。朱某假装答应后将自己之前使用的微信号头像、昵称更换成了朱某某微信号的头像、昵称,并于同年5月12日将该微信号推送给李某某,并谎称系朱某某微信号。在李某某添加该微信号之后,被告人朱某冒充朱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并取得了李某某信任。同年5月12日至7月3日,被告人朱某冒充朱某某以介绍工作等为由多次向李某某骗取钱财,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322858元。上述钱款已被朱某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朱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朱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书证,现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769060****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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