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村。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2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中村89号旁南北路村道上盗窃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货运版)一辆,车牌号为陕A****9,朱某某盗走面包车后将车藏匿于古城村一拆迁废弃厂内,后因使用车辆后藏匿于王寺村环村路废弃楼下被柴某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775元,现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中村门楼子向南20米南北路东道沿上盗窃常某某7座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川Y****6,朱某某盗走面包车后将车藏匿于商洛市商州区眼科医院对面道沿上,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2002元,后车辆二次丢失,未追回。
3、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昆右线北侧辅道东尽头盗窃王某某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V,朱某某盗走面包车后将该车藏匿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西街高架桥南侧,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989元,该车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纪杨村北街盗窃李某某无牌银黄色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后将车辆藏匿于西安市雁环路312路公交车终点站,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1045元,该车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5、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西围墙村东三巷盗窃杨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0,后将车藏匿于商洛市新体育场东西路停车位上,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138元,该车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常某某、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监控视频;
5、刑事判决书;
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419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电子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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