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朱某,曾用名周琪,男,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184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1年1月6日被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1年1月6日被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琪、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在闲聊上创建赌博群,邀约人员加入,并在手机APP四川游戏家园充值游戏钻石,开设房间并组织聊天群内人员进入房间自由组合以断恰勾麻将进行赌博,并在闲聊聊天群内利用红包进行赌资支付和每局抽取3元、4元等特定金额的房费盈利。被告人朱某、陈某轮流用朱某闲聊账号管理该赌博群。经成都万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朱某用户ID8942312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共收取房费871532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陈某经民警通知,到崇州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伙同,利用聊天群组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陈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陈某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检察官助理:余佳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陈某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扣押在案的赃款3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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