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谎称其在兰州市有熟人,可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儿子找到带编制的正式工作,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2013年2月25日、3月4日,王某某先后两次向其汇款20万元作为办事费用,让帮助为其儿子找工作。至2015年,朱某甲一直没有办成此事。在被害人王某某追问并要求返还20万元时,被告人朱某甲以“正在解决编制、办手续”为借口多次推脱。后在被害人多次追问下,被告人朱某甲更换电话号码以躲避被害人的追问。至案发时,将所得赃款20万元全部挥霍。
2、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谎称自己能在兰州为被害人张某某女儿找到工作,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通过手机转账方式收到被害人张某某的2万元,拿到此款后没有去办该事。后在被害人张某某催问事情进展时,被告人朱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至2016年7月,朱某甲通过更换联系方式,使张某某与其失去联系。至案发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3、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谎称能跑到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胡王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骗得被害人朱某乙的信任。朱某甲先后三次以“打点关系”、“招投标”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手中拿走35万元。在被害人朱某乙多次催问项目跟进事宜时,被告人朱某甲以各种借口推脱。至2017年4月份,更换了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朱某乙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朱某甲。至案发时,被告人朱某甲将其中20万元偿还了个人债务,将其余15万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找工作办事需要“打点关系”,能跑到工程项目并需要前期费用为由,骗取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根定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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