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监利县**镇人,住**镇**村**号,无业。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4月22日、4月23日凌晨许,被告人朱某甲在监利县容城镇中百超市对面、中百超市旁中国银行门前、容城大道**酒吧楼下,分别将一辆银灰色光阳牌电动车、一辆飞翎牌紫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金鹰牌黑色两辆踏板摩托车盗走,并存放在其哥哥朱某乙家。2020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失主何某某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被盗车辆踪迹后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并当场追缴被盗的摩托车和电动车。经估价鉴定,被盗的三辆车价格合计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潘某某的陈述;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4.被盗车辆照片、朱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照片;5.估价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铁军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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