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08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6月1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宾馆内,趁被害人谢某某离开并把手机交给其帮忙打游戏之际,利用事先掌握的手机密码,进入被害人谢某某的分期乐贷款帐户,先后二次贷款人民币合计8000元,再通过谢某某的支付宝帐户,将放款至谢某某招商银行卡上的该笔钱款转至其使用的朱某乙的支付宝账户内,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用于赌博。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已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谢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其手机分期乐软件贷款人民币8000元并转走的事实。
3. 由被害人谢某某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账号、订单详情、账单详情、交易详情截图、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其分期乐账户在2019 年12月11日有两笔合计8000元的贷款,放款至其招商银行卡内,后又通过支付宝被转至朱某乙账户的情况。
4. 由被告人朱某甲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聊天界面截图、账单详情、支付宝账号信息,证实其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谢某某账户内的8000元转入朱某乙账户,后于同日将该笔钱款充值至赌博软件内的情况。
5. 由被害人谢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及提供的支付宝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朱某甲已通过家属向其退赔,其对朱某甲表示谅解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望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甲的到案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翠红
检察官助理:孙建华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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