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见被害人朱某乙(系朱某甲哥哥)请来的挖土机在惠东县梁化镇小禾洞村委横陂村挖土,朱某甲认为该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遂上前阻止,阻止未果后,便在地上拿起一个玻璃瓶扔向朱某乙,导致朱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朱某甲后,朱某甲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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