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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聋哑二级残疾,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现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来到被害人胡某某(系朱某某母亲),也是其弟弟朱某乙居住的本市新城区大华新五村**号楼**单元**层**户家中,因自己之前的一些家务事情和胡某某发生争吵,并使用烟灰缸将胡某某打伤,造成胡某某右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全身多处骨折、多处皮肤挫裂,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扥;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4、病历资料、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郭刚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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