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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号。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6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在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巷村**村村通道路上,被害人陈某乙驾驶挖机清理道路旁水沟淤泥,被告人朱某甲骑电瓶车路过挖掘机附近时摔倒,朱某甲与陈某乙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赶来的陈某甲等人拉开,并将朱某甲劝说回家。十余分钟后,朱某甲携带刀具从家折回再次与陈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朱某甲趁其不备用携带的刀具朝陈某乙左侧腰部捅了一刀,陈某乙随即蹲下并用手捂住伤口,村委会工作人员朱某乙见状立即开车将陈某乙送至解放军第九〇二医院抢救治疗。2020年7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朱某乙、陈某甲、朱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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