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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泗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组)。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苏E3****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徐某甲等人沿泗阳县众兴镇太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杭州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朱某乙酒后驾驶的苏NL****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乙当场死亡,乘车人徐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死因系创伤性休克,乘车人徐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泗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徐某甲无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朱某乙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案件发生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残鉴定、死因鉴定、血样酒精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162389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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