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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64号

被告人朱某甲(自报),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澧县**乡**里**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朱某乙(男,系湖南省澧县人,殁55岁)途径本市谢岗镇黎村工业区兴和路12号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涉案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因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认定,朱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四张。

4、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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