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456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股东,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健,系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再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至4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德扑圈APP开设赌场,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某乙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内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苏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均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扣押的手机等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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