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路**幢**室。2008年11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拱墅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丁某某以每月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本市上城区建国中路**花园*幢*单元**室。2019年11月9日起,朱某甲、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王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以麻将、六扣、十三道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头。被告人朱某甲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丁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和保管抽头款,二人约定平分抽头获利。2019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期间,二人共组织他人赌博42次,抽头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2019年1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丁某某在上述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参赌人员王某某、胡某某等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麻将牌;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出租材料、账目明细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郑某某、胡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光盘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应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丁某某应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 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及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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