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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老短,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清江乡**村**,住武宁县**镇**栋**单元**室。2006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30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5月20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11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聚集张某某、黄某某、崔某某等人,先后在武宁县新宁镇**村、**铁塔对面树林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58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某向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江波

检察官助理:刘园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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