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微信名为“钱多多”的女性,与被害人温某某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6094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花
检察官助理:胡万琴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979-8413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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