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9********,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村**里**号楼**号,住址同上。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2月18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创意米兰停车场、华北城等地,虚构“张建利”的虚假身份,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天津市机动车牌照、其朋友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7000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小区其住处等地,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天津市机动车牌照为由,骗取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26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永辉超市停车场等地,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解决驾驶证被扣、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68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小区其住处等地,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运作其儿子上高中为由,骗取位于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的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朋友张某乙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多次诈骗,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朋友已代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立召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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