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9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临邑县人,住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11日7时许,在山东省德州市**小区其租住地,在“货车帮”软件上发布虚假货运信息,骗取位于天津市武清区**镇的被害人庞某某货运定金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4月14日上午,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的被害人姜某某信息费、回执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00元,骗取位于上述地点的被害人牛某某信息费、回执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4月14日上午,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的被害人常某某中介费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4月30日8时许,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的被害人穆某某定金、装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5月4日13时许,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被害人赵某某定金、回单押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5月4日13时许,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镇的被害人石某某货运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庞某某、姜某某等人陈述;
2. 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4.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召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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