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害人吴某某所雇营业员,2020年7月5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工作期间的便利条件,多次从被害人吴某某售卖冷冻等食品的钱盒内盗取现金,盗窃金额达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玉成
检察官助理:童润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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