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丹江口市**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丹江口市**镇**村**组五保户温某某家,趁温某某不在家之机,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将温某某家九包红金龙福满多香烟盗走,价值90元。
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丹江口市**镇**村**组某某某家,趁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剪锁入户的手段,将某某某家价值24元的六包红金龙九州腾龙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温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街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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