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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现住****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窜至西平县**街**制衣厂,用8月20日提前盗取的电动车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厂车棚内的一辆黑色雅迪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崔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现住在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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