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会昌县**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会昌县**镇**村坝上小组王某某(被告人姑父)家中,趁王某某夫妇离家后,进入其卧室,在一个红色木箱子内盗的现金15300元。后将其中的5300元钱存于自己银行卡充值到支付宝中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小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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