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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11时许,到在本市五华区村号室入室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400元和红旗牌香烟8包(认定系数不全,无法鉴定),后又到室入室盗窃了隔壁冯某某的人民币500元和紫云硬壳香烟6包(认定系数不全,无法鉴定),携赃潜逃。

2、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到本市五华区**村**号**室入室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60元和金耳环一对、银耳环一对(均因认定系数不全,无法鉴定),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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