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朱某甲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时许, 被告人朱某甲山为窃取他人车内财物,独自携带作案工具(手套、安全锤、手电筒)前往河源市源城区新域蓝山小区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邓某某恩、赖某某森、李某某刚等11人停放在该车库的车辆车窗砸破,进入车内共盗窃得现金约2100元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朱某甲山在河源市源城区百子园一巷的一间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笔录;3.被害人邓某某恩、赖某某森、李某某刚等11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朱某甲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山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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