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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靖远县**小区自己家中休息。靖远县**镇居民安某某酒后到朱某某门前敲朱某某家窗户,朱某某打开门因琐事与安某某发生厮打,朱某某用拳脚殴打安某某头部、面部等处致安某某倒地。随后朱某某进入家中,因怀疑其妻子王某某与安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对王某某面部进行殴打。后安某某离开朱某某家走到**小区其朋友许某某家中,被许某某等人送往靖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安某某的伤情为:1、鼻骨骨折;2、颅内损伤;3、面部皮肤挫伤;4、肺挫伤;5、鼻中隔偏曲;6、眼眶挫伤的后遗症。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头皮血肿、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及左眶内侧壁骨折军评定为轻微伤,鼻骨右侧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艳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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