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东阳村东阳**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东阳村东阳**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20时许,被害人郑某甲因驱赶鸭子一事与被告人朱某某、郑某乙夫妇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郑某甲要进入朱某某家,朱某某进行阻拦,朱某某站在其家大门内用手将郑某甲向外推,将郑某甲及郑某乙二人推倒在地,郑某甲摔倒后站起来上前动手抓扯朱某某,朱某某用手再次将郑某甲推倒,郑某甲摔倒头部撞到水泥地面受伤。郑某甲人身损伤程度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2.证人杨某某、郑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