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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抢劫案)_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号附*号。于2020年6月1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7 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夹江县城镇瓷都大道**超市,持一砖头进入超市内声称抢劫,拿钱!并用砖头威胁超市老板被害人李某某。此时有客人进超市买东西,朱某某见状离开了超市。客人离开后,朱某某又进入超市再次用砖头威胁李某某,李某某遂报警。朱某某见状还是要求李某某拿钱。后李某某被迫从收银台里拿了50 元人民币给朱某某,朱某某离开了超市。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将朱某某抓获。

经鉴定,朱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6月1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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