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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10月2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注册成为手机网络游戏“建德麻将”代理,并积极推广“建德麻将”游戏软件招揽会员,通过会员绑定其代理账号邀请码获得充值返利,非法获利共计18233元。从2018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微信社交软件建立赌博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在 “建德麻将” 游戏软件内开设房间供群成员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171141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微信红包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2、证人徐某某、仇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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