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
被告人 朱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确山县**乡**村**庄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6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 朱某某伙同其丈夫孙某某(已判刑),在明知自己不能归还别人借款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欺骗手段向多人借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高额利息,后逃匿。
1、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以自己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确山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店内的两辆海南马自达汽车作抵押,并签订协议,向许某某借款20万元,该车许某某未提走,后 朱某某与孙某某逃匿。
2、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以自己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确山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店内的一辆江淮汽车和一辆海马汽车作抵押,并签订协议,向熊某借款10万元,该车熊某未提走,后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逃匿。
3、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以其位于确山县**镇**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向高某某借款60万元,并与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孙某某通过联系小广告办理该套房屋的假房产证,提供给高某某作为担保,后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将该套房子过户给赵某。
4、2015年6月9日,被告人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以自己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确山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店内的一辆海马汽车作抵押,并签订协议,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后该车被驻马店海马汽车4S店追回,后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逃匿。
5、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以自己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确山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店内的一辆海南马自达汽车和一辆开瑞优雅汽车作抵押骗取臧某某6万元。该两辆车臧某某未提走,后 朱某某伙同孙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
2、收条、借条、协议书、合同上等书证、到案证明;
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熊某等人的陈述;
5、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 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 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然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向多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 朱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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