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市湖**小区****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京L****6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市沿巢无路自南向北往巢湖市方向行驶,行至巢无路福路社区路段处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皖A****6号重型自卸货车迎面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赴现场勘查时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876号、皖大正司鉴[20201痕鉴字第6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