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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村道小天使幼儿园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5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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