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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市**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5 日23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 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世贸广场出发,沿友新高架、西环快速路,行驶至西环路三元二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轨迹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舒琼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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