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朱某某, 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J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40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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