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大厂**有限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A1****小型轿车,沿本区西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六竹线羊山红绿灯路口时在车中睡着了。后经群众报警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血。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彭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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