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1时5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30****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市常平镇常黄路万科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1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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